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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合作 足浴软件

摘要:合作开发的软件在具体实施中可分为哪几种情况? ①、如果在合作开发软件的过程中,合作开发者之间签订了关于共同完成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协议的,应根据书面协议的约定来确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②、如果合作...

发布日期:2020-12-31

软件合作

合作开发的软件在具体实施中可分为哪几种情况?

①、如果在合作开发软件的过程中,合作开发者之间签订了关于共同完成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协议的,应根据书面协议的约定来确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②、如果合作人之间没有签订关于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则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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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技术联营合同书》 (共同开发与共同销售合同) 甲方: 专利权人:万金林 乙方: 区域合作人: 为使新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和专利新产品迅速占领市场,现实行技术入股联营生产和产值提成的方式紧密合作,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专利技术名称为: ,专利号: ,专利发明人:万金林。

2、甲方授权许可乙方在 独家生产(含 )省(直辖市)。

其销售权:可在全国进行销售;如果在乙方能完成甲方需求量的情况下,乙方可在 独家生产。

3、甲方提供技术项目合作期限为 年,合同期间甲方免收乙方技术转让费 万元,以技术入股,提成产值的 %作技术转让的形式进行联营生产。

4、甲方在乙方支付前期技术成本费 万元,到位三日后进行新产品调试生产,并陆续完成乙方生产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甲方负责 %产品的销售,销售时必须向需货方收取 %的定金付给乙方,否则乙方拒绝生产供货。

6、如需扩大生产或建立分公司,可由甲方进行重新授权,甲方协助乙方组建分厂、分公司和集团化组建,其分厂、分公司、集团所得收入甲方提成30%,提成 年。

7、在合同期间允许乙方使用发明人的专利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其使用的方式必须得到甲方许可。

一、 乙方责任 1、乙方应负责组建生产公司及工商、税务经营手续和必要的启动资金,并提供厂房、生产人员、水电和生产设备以及扩大生产资金。

启动资金(含设备和前期出货费 )万元。

2、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时支付成本费 万元,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生产合格产品,并有权要求甲方在合同生 效 日内完成乙方生产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3、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有权要求甲方对该产品不断创新和改进,对改进的技术应首先给乙方使用,乙方应给甲方适当奖励。

4、乙方对生产产品的数量应如数报送甲方,应实行财务公开,乙方不得做出对甲方利益有损之事。

5、乙方可负责 %的产品销售,在销售前也必须向需货方收取 %的定金后,方可生产供货。

6、乙方产品的价格定位,应在生产成本价的基础上加45-80%,否则价位过高会影响销售量。

7、乙方应积极在 地区扩大再生产,其建立分厂、分公司、集团的所得收入乙方提成70%,提成 年。

二、 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前期的技术成本费 万元到位后 日内,如果不能调试或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甲方应 日内将乙方的前期技术成本费全额退还。

(注:合格产品以‘产品检测报告’为准,由甲方负责将产品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 2、若乙方收到定金后不能生产或放弃生产,造成不能及时供货的,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与需货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私自设立分厂、分公司和集团,否则按免收的全额技术转让费支付甲方。

三、 其它条约 1合同期瞒,甲方不再提成、参股和销售,如继续合作,可另议。

2合同期瞒,乙方如继续使用专利人肖像和名誉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使用费,费用另议。

3 有效期200 年 月 日到20 年 月 日止。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 备注: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日:200 年 月 日 签订日:200 年 月 日

如何签订软件著作权合作开发合同

您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但是对于软件作品而言,其开发组织工作较一般的文字作品的创作更为复杂,不仅涉及众多的参与人员,而且对设备、资金的需求较大。

如果提供了资金和设备的合作者不能享有合作软件的著作权,显然不利于鼓励软件作品的开发。

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没有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将合作开发的组织者和资金提供方等排除在开发者之外,合作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既然合作开发者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软件的著作权,合作开发者在合同中既可以约定一部分合作者享有著作权,一部分合作者不享有著作权;也可以约定不同的合作者享有不同的软件的著作权。

在软件合作开发合同中,著作权的归属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涉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应该涵盖以下几项内容:(1)著作权归属于谁?合同中应该明确合作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是合作开发者共有还是由部分合作开发者享有。

(2)开发者拥有著作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合同中应该明确拥有著作权的开发者都享有著作权的哪些权利,例如署名权、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权和销售权。

(3)其他开发者对于合作开发的软件是否还享有其他权利?虽然合同中可以约定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某一开发者,但是对于其他开发者是否还有一定的权利,例如为了宣传的目的进行软件展示的权利或者在自己内部使用的权利等等。

(4)对于合作开发软件的升级开发的权利是如何约定的?软件开发完成以后即获得了著作权。

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实际应用需求的变化,任何一个软件开发完成后都不会是一劳永逸的,软件是需要进行升级开发的。

升级开发一方面可以修改以前版本的软件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可以根据用户需求的反馈增加软件的功能或者根据技术的进步增加软件对系统软硬件环境的适应性。

对于软件升级版本的开发是软件开发者的一种权利。

因此,合作开发合同中应该明确软件升级版本开发的权利归属。

需要明确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合作开发合同应该通过书面方式签订。

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则很难界定清楚著作权的归属,一旦出现纠纷,就更无法证实当初的约定。

此种情况下,只能按照无书面合同处理。

没有书面合同的,对于可以分割的软件,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这一原则充分尊重了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既保护了软件开发者的权利,符合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版权原则,又限制了分割部分软件的著作权行使范围仅限于该分割的部分,不能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

对于不能分割使用的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是依据民法“共有”的原则处理的。

共有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深圳软件著作权律师经验可知共有的法律特征包括三方面:(1)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主体符合共有这一主体特征。

(2)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地享有权利。

共有人对于自己的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按照共有的上述法律特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对于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这里,法律赋予了软件合作开发者对合作软件的合理使用和获得报酬权,但前提是取得的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并且任何合作方未经其他各方的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合作软件的著作权。

这样,既保护了软件合作开发者的个体利益,也维护了合作开发者的群体利益。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